关于全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兴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兴平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销售及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积极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29-38822125
兴平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