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咸人社发〔2023〕2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各类企业,中省驻咸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21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二类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三类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咸阳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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