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我市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之日起,继续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对销售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公安局、治霾办、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教育局、民政局、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以及各镇办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大禁燃禁放工作检查力度,杜绝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持续做好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公益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等基层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有关规定,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呵护蓝天,文明过节,积极对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兴平市公安局 110
029-38822125
兴平市治霾办 029-38902999
兴平市应急管理局 029-38834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