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相关部署,认真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5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增收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办发〔2021〕1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一起来看看↓↓ 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在56个脱贫县(区)继续实施生活补助政策基础上,将其余县(市、区)全部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实施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乡(镇)、村和教学点教师(含特岗教师)。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是否纳入实施范围,由各市(区)、县(市、区)自主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
生活补助是针对乡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在编不在岗和在岗不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不享受生活补助,“三区支教”等享受国家其他政策补贴人员不在实施范围。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照“省级统筹推动、市县自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县两级政府是落实政策的责任主体。平均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一年按12个月计算。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分类给予奖补支持。对于原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省级财政继续统筹资金,比照中央奖补办法给予支持。对于其他13个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财政继续按照每人每月400元计算,按所需经费50%的比例给予奖补。上述县(区)以外的其余县(市、区)实施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区)自行筹措,省级财政通过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的方式给予支持,不再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后,各地原出台的边远地区教师相关补助政策等应当继续实施,不得因实施生活补助政策而取消或降低补助标准,不得减少乡村教师合法的工资福利待遇。(一)规范有序推行。在落实好原脱贫县(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是巩固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完善实施办法,规范开展政策实施工作。2021年7月13日以后启动实施生活补助政策的县(市、区),要按要求开展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按程序报市级政府备案,由市级政府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连同县(市、区)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二)科学制定办法。各市(区)要指导县(市、区)全面摸清本地区乡村教师队伍情况,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具体补助范围和对象、档次标准、发放形式等。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按艰苦边远程度分档补助”机制,制定差别化的补助档次及标准,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避免平均主义,不断提升乡村教师待遇。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市(区)要加强奖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各县(市、区)要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月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环节;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动态监控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区)要指导县(市、区)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当地主流媒体、网站等,公开公示实施方案、享受补助人员、人数、档次标准和发放情况等。县级教育部门要在部门网站开辟专栏对教师申领情况进行常年公示,确保发放情况公开透明;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不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省教育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基础教育经费管理绩效考评。对截留、挪用、套取以及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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