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大法,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