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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兴平市人社局关于开展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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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1-6 10: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陕西
    兴平市人社局关于开展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近日,根据陕西省人社厅通知要求,我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开展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工作,具体如下: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包括:2019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死亡及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和原则:
    1、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5元、118元、111元、104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371.75元的,增加到3371.75元。5至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97元、83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17.75元的,增加到2717.75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45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3、生活护理费: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265.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612.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959.02元。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调整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作将在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


    兴平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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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风唐韵  人文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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