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23时至12月3日9时,我市多时段空气质量AQI达到严重污染程度。据市环保、气象部门会商结果,12月3日我市大气扩散和清除条件无明显变化。按照《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咸政办发〔2017〕100号)文件规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12月3日10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升级至橙色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响应区域为为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管委会、新兴纺织工业园区管委会、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管委会,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由各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好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发改部门督导火电燃煤机组电厂在保证居民、企业正常需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发电;热电企业严格以热定电。
2、工信部门继续督导水泥等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督导水泥粉磨企业停止生产,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化工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煤化工、石油化工行业限产50%以上。
3、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重型柴油车、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限行区域内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并限行20%社会车辆,限行管控工作按照《咸阳市环境保护局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冬防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执行。
4、城建部门负责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在保障道路安全的情况下可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
5、交通部门负责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及道路安全的前提下,对连接市政道路的公路路段(国道、省道等)每天至少湿扫3次,其他路段每天至少湿扫1次;督导汽修行业喷烤漆作业实施错峰作业(每日8时至17时停止作业)。
6、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2次/日。
7、住建、城建、城管、交通、旧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除市政抢修抢险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室外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不受影响),以柴油为燃料的非移动机械停止使用。
8、住建、城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作业。
9、住建部门督导辖区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和二灰石拌合场停止生产。
10、国土部门督导砖瓦窑厂停产,国土、水利部门督导砂石厂停产。
11、各有关县市区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四、几点要求
1、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立即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应急期间,每日16时前上报应急响应情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电话32085862,传真32085863)
2、响应区域外的其他县,应密切关注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达到预警条件的,必须按本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预警。
3、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应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做好应急研判工作,并将会商情况及时上报我办。
4、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将联合对各责任单位落实情况及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督查,结果纳入环保年度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