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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一小学生课间嬉戏冲撞受伤 三方按比例承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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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13 08: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陕西
    兴平一小学生课间嬉戏冲撞受伤 三方按比例承担医疗费用

     阳光网-阳光报(李晨毓 记者 李刊 实习记者 韩永国)兴平一小学生在上课前玩耍时被同学推到致牙齿脱落受伤,学生家长将学校和另一名学生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近日,兴平法院判三方按照比例承担医疗费用。

      学生张某与李某均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14年12月份,两人上课前在操场嬉戏玩耍时,李某将张某推倒在地,致其嘴部受伤,牙齿脱落。闻讯赶来的李某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将张某送至医院治疗,之后转到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门诊治疗。张某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就张某的各项费用,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李某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种损失10万元。李某认为张某的受伤不是李某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认为张某的受伤是第三人造成的,而且不在学校的教学时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走访了学校及当时在场的学生,对案件的整个发生经过有了详细的了解。在多次组织三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判决:学生李某应承担40%赔偿责任,即31358.36元,李某的赔偿责任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学生张某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活动中受伤,应有一定的辨识能力,故张某对自己受伤应承担25%赔偿责任,即19598.98元;学校对张某的受伤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27438.56元。宣判后,三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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