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要求,严格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意见》要求。按照《意见》关于“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的要求,立即停止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校外培训机构暑期学科类培训。
二、妥善做好收退费管理。各市(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停课机构组织好退费工作,优化退费流程、保证渠道畅通,稳妥做好退费工作,妥善处理退费纠纷。
三、严格审批培训机构。各地不得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四、严格规范培训行为。要严格落实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严禁提供境外课程,严禁超前超纲教学,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培训机构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素质拓展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英语)培训,严禁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五、开展联合专项治理。各市(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机制,明确专项治理路线图、时间表和部门责任,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排查整治突出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
六、加强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各地要强化安全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指导和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培训业务。
七、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各地要充分考虑“双减”工作启动后对培训机构运营、学生假期生活带来的影响,做好风险研判并制定防控预案,妥善处置涉校外培训的舆情、信访投诉及各类矛盾问题。对确实存在困难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关心帮助,引导其积极转型,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督导检查。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线索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查处。对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要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证照不全的或无证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会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坚决取缔。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