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法规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重点对家暴预防、接警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采取包括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等措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加害人、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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