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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兴平市人民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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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2-13 21: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陕西宝鸡
    关于严格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我市城区禁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为:东环路以西,西宝中线以北,科技四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区域。
    二、除以上规定区域外,其它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逢春节、元宵节等传统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娶活动,可依照风俗习惯少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和庆祝活动(包括乔迁新居、购买新车、新店开业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办为禁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放责任人,禁放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禁放责任单位如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禁止审批禁放区域内任何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严查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对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会同安监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整治工作,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市安监局负责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加强烟花爆竹销售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对安全知识培训不合格人员禁止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燃放注意事项及有关管理规定等,增强市民安全防火意识。党政机关干部职工要带头执行市政府通告精神,倡导市民文明过节、绿色生活,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七、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市治污减霾工作做出贡献。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兴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350或38834989 。兴平市公安局 11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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