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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公告!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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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5-20 17: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陕西西安
    5月14日
    生态环境部、工信部等
    四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
    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172711qabbalb31l1zsdxa.jpg


    其中提出自2020年7月1日起
    全国范围实施
    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
    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
    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
    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
    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
    签注运抵日期)的
    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
    国六排放标准实施
    有关要求的公告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现将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二、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3日
    相较于国五排放标准
    国六排放标准汽油车的
    一氧化碳排放量降低50%
    总碳氢化合物和非甲烷总烃
    排放限制下降50%
    氮氧化物排放限制加严42%
    这样的排放标准已经
    全面超过了欧洲的排放标准
    因此
    国六排放也被称为史上最严排放
    特别提醒
    出门请务必戴口罩
    保持警惕 做好防护
    坚持就是胜利
    请让更多人看到这条消息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河南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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