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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谈] 安康一微信群主“未尽职”被拘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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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2-22 15: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陕西
      因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暴力拆迁”虚假信息传播引发不良后果,安康一微信群群主张某被行政拘留。
           张某不服警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公安高新分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安高新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诉讼费。
           12月19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事件:群成员发言引发恶劣影响 群主和发布者被拘
           张某是安康市汉滨区某村联络群的群主,5月11日,群成员李某某在张某任群主、拥有117人的微信群里,发布民警处置拆迁该村复合肥料厂事件现场照片和部分视频、“暴力拆迁”虚假信息,引起不良评论,在社会和村民中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公安高新分局认为张某作为群主,对李某某等人发布的片段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在群中讨论如何在其他网络平台发布片段虚假信息等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5月30日作出高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A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李某某分别行政拘留10日。
           “群主”张某不服,将公安高新分局告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高新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群主不履行管理责任 与发布者共同构成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人在村联络群中发布片段照片和视频,编造虚假信息,混淆视听,煽动群内成员的不良情绪,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张某作为联络群的建立者、管理者,负有群组管理责任,在群成员参与群组信息交流中发布片段照片和视频、编造虚假信息时,没有履行告知、提醒义务,没有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没有向有关机关举报,导致虚假信息发布、散播,并产生不良后果。张某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任由成员发布片段、虚假信息,其行为与发布虚假信息成员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行为。张某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亦应按照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称李某某发布的视频不属于虚假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认为公安高新分局没有依法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权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公安高新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网友:看了相关报道后 吓得解散了好几个群
           “看到这个消息,我吓得赶紧解散了好几个群。”昨日下午,安康一名网友在华商报-二三里看到相关报道后,在朋友圈转发了相关报道并留言。
           该网友介绍说,她是当地一名大V,为了工作方便,她建了好多个群,经常有人在群里发布广告或者拉投票,她一般就是劝阻,但效果并不明显。由于微信上的群太多,有的不太活跃的群甚至设置了消息免打扰,看到群主张某的案例后,她决定解散一部分群,毕竟还有正常的工作,没有精力去管理这些群,万一有人发布不当言论自己没有发现,后果严重了也会违法。
           网友“小唐”则表示,这件事告诫我们,群不要乱建,建了就要对群负责,同时也告诫那些爱转发信息的人,在没确定真实性的情况下不要乱发,免得害人害己。
          法官: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都应遵守法律
           昨日下午,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法官说:“《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人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他称,群主有一些顾虑和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都应当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华商报记者 张建全 通讯员 金林旭
    汉风唐韵  人文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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